桃洪镇20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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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洪镇20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桃洪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缓解财政困难,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及镇属部门(简称各单位,下同),包括农业站、农经站、农机站、水务站、企业站、文化站、广播站、计生办(含计生服务所)、劳动保险站、安监站、财政所、党政机关(含人大办、政协办、妇联、共青团、民政办、综治办、司法所、组织人事办)和镇里各条工作线等。 第三条 镇财政所是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法定机构,镇属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镇属部门继续实行集中核算、分灶呷饭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制度。经镇人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镇财政所应当及时给各单位下达预算批复;各单位应当严格按镇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积极组织收入,从严控制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镇财政所应组织各单位认真编制财政预算和单位零基预算。预算一旦形成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加强采购管理,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章  帐户管理 第七条 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在信用社开设“基本结算户”,镇机关单位会计在信用社开设“基本支出户”、“专项资金专户”。各单位实行零户管理,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原开设的账户全部取消,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基本结算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该账户使用收入缴款书和县财政局规定的乡财县管专用拨款凭证,严禁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 第九条 “基本支出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单位会计日常支出活动,其资金来源于“基本结算户”的拨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单位所有专项资金活动,与单位日常预算经费相分离,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镇财政总会计、单位会计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管工作,并分部门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全镇各种收费及罚没收入票据统一由镇财政所负责领发缴销管理。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的妥善保管,建立票据登记台账,按月定期清理各单位领用票据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收入结算和票据缴销。原则上不能对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发放票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收入票据的领销和使用,实行“事先申报、用前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核销旧票、领购新票”的管理办法。严禁私自购买、印制、转借、串用、涂改、违规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对未及时结清票款的执收单位一律停止供应票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镇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实行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线收入任务的完成与年终考核和干部职工卡外工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奖挂钩,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发。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含工本费、手续费、押金等)必须在取得收入的2日内全额解缴镇财政“基本结算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确需延期结账的,须经主管财政的领导批准。违者,停止供应该单位票据和经费,停发经手人工资。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按规定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由镇财政所直接收取。 为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镇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黄红波 副组长:何本君、马力军、罗丽君 成员:阳富中、刘咏波、钟黎明、刘路桥、聂庆银、郭世新、卿上汉、阳滏、胡颖、胡其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阳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范友佳、张志华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镇财政所。 第十七条 各线获得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各项奖金(不包括个人的),从领奖之日起5日内交镇财政所,所获奖金的60%由财政返回到线、40%由镇统一分配,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分配方案。隐瞒不交的,一经查出,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与镇财政所办理票据领销、收入解缴、支出报账、登记备查账等业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与范围执行,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原则,禁止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二十条 行政、财政经费由镇财政统一安排;计划生育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其他部门按县财政下放的支出基数实行分灶呷饭、自保平衡,镇财政按照预算视该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一) 人员经费支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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