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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执考核计分细则
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
发布时间:2009-06-25 16: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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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本院各业务部门全年案件流程管理基础分为100分,由立案庭负责考核,质量与效率基础分为200分,由审监庭负责考核。
2、立案庭负责对审限、执限、案件是否按期开庭、是否规范化开庭进行考核。
3、审监庭负责对案件数量、质量、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发还改判案件、流转环节监督、卷宗质量以及立案庭未发现的案件程序问题进行考核。
4、审监庭负责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负责组织庭审观摩和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评选活动。
5、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的20日将审、执结的案卷送审监庭评查,审监庭于当月28日前评查完毕归档。未经审监庭评查的卷宗不准归档。
6、审理案件的结案标准为法律文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执行案件以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第二章 诉前调解
7、诉前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未告知和询问的,扣0.5分。
8、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个月内未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及时立案、移送业务部门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未及时立案、移送的,扣0.5分。
第三章 审查立案
1、立案庭、人民法庭违反法律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立案的,一件扣0.5分。
2、卷内所附的起诉状应为原件,原告为单位的,应盖章确认;原告为公民个人的,应按指印确认,否则,扣0.5分。
3、案卷中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扣0.5分;无公民身份证件的,扣0.2分;委托代理的案件无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证明的,扣1分。
4、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分别扣0.1—1分。
5、出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未入卷、填写不全等情况的,每项扣0.1—0.3分。
6、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章有关期限和登记规定的,一次扣0.2分。
7、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一次扣0.5分。
8、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每超一天扣0.2分。
9、立案庭受理的案件逾期转交业务部门的,每超一天扣0.2分。
10、业务部门不按规定拒收案件的一件扣2分。
11、立案庭立案环节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填写不全的,一次扣立案庭0.2分;经审监庭或院长确定立案环节实体或程序有错误的,一件扣负责立案的部门2分。
第三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般应当采取书面裁定形式,紧急情况需采取口头裁定的应报院长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件扣2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采取后,应在当日内将保全或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未告知的一件扣1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担保的财产限于现金、存折或有价证券,其他方式担保的,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外,应经院长批准,违反关于担保规定的一件扣2分。
2、错误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5分。
3、担保财产未交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的一件扣1分;先予执行的款物未及时交付申请人的一件扣1分。
4、案件承办人替当事人代领担保财产的,分别扣办公室和业务部门1分。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材料随案件流转时,接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冻结查封的款物流失、毁损等后果的,一件扣2分。
第四章 审判
1、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三章有关期限、登记和审批规定的,一次扣0.2分。
2、对立案环节已收取公告费、勘验费业务庭未公告、勘验的一件扣2分(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原告撤诉的除外),及时公告、勘验的一件加2分;立案环节未收取公告费、勘验费,审理环节收取并进行公告、勘验的一件加2分。
3、公告送达的,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或由审判人员调取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未调取证据的一件扣1分;公告未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贴的一件扣0.5分;公告送达的由办公室统一收费办理,私自收费办理的一次扣1分。
4、未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情况记入笔录的,扣0.5分。
5、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审批的,扣0.3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在简易程序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6、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7、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扣2分,上述裁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8、未经合议庭确认或经合议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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