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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现代公司法中,关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颇有意义的法律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增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2006年《公司法》确立了对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加以规范。但在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权利救济等方面仍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立法机关在借鉴外国先进模式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予以纠正、补充、和改进,例如从德国借鉴而来的监事会主义、从美国借鉴而来的董事会主义,但这些机关的监督职权出现了交叉和重叠的问题,且各自本身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善,有些措施已经成为徒具形式甚至成为大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漏洞。本论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就此尝试提出一种“第三条道路”。 国内外研究的背景: 1、针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内部监督机制上,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再到2006年独立董事正式写入《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即成为当下公司法研究课题中的“新宠”,十年内的期刊、专著多以独立董事制度为课题,兼论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却鲜见。 国内外研究的背景: 2、在当下立法背景下,中国作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追随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避免的选择了监事会制度,然而监事会的权力又不及德国监事会的权力大,往往不能达到有效监督法人行为的目的。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是今年来从美国引进的新制度,实施环境相去甚远,出现问题较多。学界针对这一问题多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废取舍,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兼容性分析较少,有关司法实践及其经验也尚不能算丰富,这也导致我国在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二元机制时会遭遇不少困难。 XX 大 学毕 业 设 计 论 文 题目: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现状、原因及对策 学生姓名 XX 所在学院 XX 学科专业 XX 指导教师 XX 指导单位 XX 预期成果: 从内部监督制度分析我国一般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不可能照搬外国模式, 只有结合国情, 适当借鉴外国公司治理的有益经验,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从而促进公司法的发展,更好的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达到国家经济社会的法治。 研究内容: 一、中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背景 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督制度为其重要制度,是公司法人正常、有序、合理运营的保证。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得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产的侵占、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等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引发丑闻案件,使人们对独立董事彻底丧失信心,把独立董事讽称为“橡皮图章”。证监会希望能够通过引进英美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这一棘手问题。但这不可避免导致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冲突,这使得公司内部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监督力量受到掣肘。 研究内容: 一、中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 2、强集中型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 (1)国有控股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2)超高比重的法人股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3)未上市流通的股权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研究内容: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与分析: 1、监事会监督失灵的原因 (1)监事会缺乏作为监督机关所应有的权限。与监事会的发源地德国相比,从行权条件上看,监事会只能够列席董事会议;从权力范围上看,监事会只能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实行外部监督。 (2)监事会仍然被大股东所控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从而使监事会在管理目标上与董事会同质化、利益趋同化。 研究内容: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与分析: 2、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原因 (1)独立董事体系不健全。虽然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强行条款的形式要求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有规定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一制度有缺少明文规定,在实施上其实并不能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2)独立董事容易被大股东影响。独立董事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没有担任公司营运职责;二不是公司的重要股东;三与公司或高级主管之间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四具有管理或财会相关的专业能力。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往往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更容易被大股东所影响,甚至收买。 研究内容: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与分析: 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兼容性分析 从监督的时间来看监事会的监督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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