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立模式及其类型化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江国华:立模式及其类型化研究

江国华*:立法模式及其类型化研究 作者:江国华 发布时间: 2007-03-16 来源:《公法评论》第四卷 ? 内容提要:立法模式即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常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式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但对整个立法活动却具有现实的拘束作用。作为一种时空的存在,立法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实行类型化处理。以立法介入的时效为依据,立法可以划分为追赶型与回应型两种基本模式;以立法本位为标准,立法可以划分为官僚型与民主型两种基本模式;以立法动机为根据,立法可以划分为管制型与服务型两种基本模式。从追赶型向回应型转变,由官僚型向民主型转变,由管制型向服务性转变,乃当代中国立法模式改革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立法模式? 回应型立法? 民主型立法? 服务型立法 ? 就其性质而言,立法模式属于立法形式的范畴。在一般情况下,事物的内容决定其形式;事物的形式为其内容服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的价值导向和立法技术的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模式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于立法学而言,研究立法模式也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立法模式略解 (一)立法模式概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可使人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从这一解释中可推知,“模式”无论是形式或样式都必须是标准的,有矩可循的,固定或既定的程式。但是,对于立法模式,目前学界尚未形成被公认的解释或界定,所以对于立法模式的概念仍没有成熟周延的表述。相关文章往往是为论证其他主题需要,顺带并且仅从其侧面对立法模式作出一些权宜性的解读,而不是力图作出普适性的界定。 如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2]因此,“经济立法的模式是经济法采用何种立法形式,即经济法立法是采用统一经济法典形式,还是采用单行经济法律、法规的形式,抑或兼采两者。”[3]这种对立法模式所作定义的缺限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立法模式不能等同于法律类型或法典形式,法律类型与法典形式只能是立法结果的表现形式。其次,这一界定将立法模式静态化,但立法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立法模式应包含立法运作的标准形式之内核,这一概念显然难以容纳立法动态过程所可能包含的信息。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惯常套路、基本的思维定式和具体的行动序列以及由诸因素决定的法律确认的立法制度、立法规则。”[4]应当说,这一界定是目前国内关于立法模式较成熟、较周延的一种定义方法。但是这一定义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逻辑悖论。因为立法制度和立法规则是构成立法模式的基本要素,它们与立法模式在逻辑上存在着种属关系。在语言逻辑上,用某种属概念来界定其种概念,是不违反逻辑定律的;但是以种概念来界定属概念,却是违背逻辑定律的。 结合同仁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常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式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但对整个立法活动却具有现实的拘束作用。这一界定表明,立法模式既非创制某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式,也不是指一个国家创制某些法律的运作程式,而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创制法律的惯常风格,这种惯常风格并非一朝一夕所可以形成,而是时间的产物,它直接来自于历史的积淀和智慧。 (二)立法模式的学理属性 从学理上说,立法模式具有多重属性。具体而言,包括历史性、发展性、工具性和价值性等属性。 1.立法模式的历史性与发展性 (1) 立法模式的历史性。立法模式是历史范畴,历史性是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人类社会初期的立法活动,仅仅是一些个别的行为,并没有固定的运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进,立法模式的各种要素不断进化,在每个历史阶段、时期沉淀出不同的特征,最终这些特征固化为相应历史时期的立法思维定式或立法运作程式,形成相对固定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一旦形成便可在某个阶段、某个时期、某个历史条件下保持相对稳定性,从而使立法模式具有质的规定性。[5] 立法模式的历史性决定于作为人类控制社会的一种方式的立法之成长的历史过程。因为,一般地说,构成事物的各要素的属性决定着该事物本身的属性;因此,构成立法模式各要素的属性也决定了立法模式的属性。 从学理上看,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因素,在任何时代都是构成立法模式的核心要素,其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存在方式和不同的特征,也正是这些存在方式及其特征,决定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立法模式的差异性。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因其所具有的独特的品格而足以成为立法模式类型化的某种依据或者标准。比如以立法权为参照依据,我们可以对立法模式作压抑型和自由型的划分。在近

文档评论(0)

jiqingyong1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