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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加强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随意倾倒和违规转移现象。
(二)2011年,苏南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率达到85%,苏中和苏北达到80%。到2015年末,全省污泥均得到规范化处置和有效监管。
污泥规范化处置率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污泥处置量占污泥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1、污泥产生及预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委外处置的污泥,应当根据后续处置方式的需要,在厂内对污泥进行预处理,2011年10月1日起,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的污泥方可外运处置。
(2)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台账(见附一),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以吨计量)、含水率、运出车次、重量、去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污泥产生及流向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9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应当将本厂污泥管理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污泥日产量、外观、性状、处置方式、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委外处理的,还应当包括运输单位名称、处理处置单位名称和处理处置方式等信息。
2、污泥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运营资质,不得委托给个人运输。污水处理厂或处理处置单位自行运输的,其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在驶出装卸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行驶,冲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不得外排。
(2)污泥运输原则上应采用陆路运输,2012年1月1日起原则上采用陆路运输含水率超过60%污泥。污泥运输应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和时间段行驶,运输线路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
(3)运输单位应对污泥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运输途中不得停靠和中转,严禁将污泥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运输途中发现污泥泄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3、污泥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外运贮存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内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2)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内的暂存场地须硬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 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5)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每年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做好监测记录。
(6)2011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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