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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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