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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额贷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第六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人行、银监、发改、工商、中小企业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 (三)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试点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三)股东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主发起人和法人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四)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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