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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万国理论提高班刑法第8讲文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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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万国理论提高班刑法第8讲文档

一个能思想的人,才真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 ??????????????????????????? ?——巴尔扎克 一、罪数标准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196条(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 二、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 (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始终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2)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238条) (3)司法应用:追诉时效的起算:行为终了之日。 ★2、想象竞合犯:(禁止一事两评价 所以从一重) (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行为常常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4)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典型的如127条与264条、224条同266条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但也有极少数的例外。想象竞合的判断必须基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而法条竞合择仅依据法条就可以作出判断。想象竞合是事实中的竞合,发条竞合则无须具体案例和事实。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一般为故意)+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2)典型例子:第236条、第238条第2款等 三、 “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惯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如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营业犯)(指以赌博收入为第一生活来源的)以及336条的“非法行医罪”(职业犯)。四、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即本来是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罪特征,但鉴于其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一罪来处理。 1、 (1)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司法处断:正因为数个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主观上是出于一个总犯意、客观上各个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法律上各个行为是同一性质的即触犯同一罪名),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连续犯还有一个司法应用问题与继续犯一样,即追诉时效问题。 2、牵连犯: (1)概念与特征: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一个行为的危险性完全集中在另一个危害行为上 (2)处理原则——一般与例外: A 一般情形下牵连犯以“从(择)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典型的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 (2) 公职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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