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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审批操作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的企业。
(二)实施范围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3]113号)等规定,参照《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桂质监发〔201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以下大类加工食品生产许可:
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其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制品和焙烤咖啡、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21大类加工食品和港北、覃塘、港南三区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六类加工食品。
六、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要求网上填报);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和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以及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有确切地址和尺寸面积的土地和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等,合法使用期不少于4年)复印件;
5、食品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明尺寸、面积)复印件;
6、食品生产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标明尺寸、面积)复印件;
7、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图(标明尺寸、面积)复印件;
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工序和设备参数)复印件;
9、主要生产设备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如:设备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及清单的复印件;
10、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11、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交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12、与企业食品出厂检验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1)检验仪器或设备要求
a)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如: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等)复印件;
b) 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核准)证书复印件;
c) 出厂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如确实因为检验检验设备昂贵和使用次数少等原因个别出厂检验项目需要委托检验的,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d)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如委托检验(国家规定不得委托检验如:乳粉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的除外)的,应提交与有资格认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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