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课件-行政法要点-08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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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课件-行政法要点-08年

第101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 ⒈行政,即“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⒉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其约束、支配,其管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归属予国家。 ⒊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⒋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法 ⒈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⒉行政法的含义 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⒊行政法的特征 ⑴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⑵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⒈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⒉合理性原则: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产生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⑶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⑷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⒊应急性原则(记忆) 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⑵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 ⑶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⑷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行政法的渊源 ⒈宪法 ⒉法律(基本法与一般法) ⒊行政法规 ⒋地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 ⒌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全国人大备案) ⒍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⒎地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 ⒏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⒐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 ⑴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规定不一致; ⑵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⒑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五、行政法律关系: ⒈要素 ⑴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 ⑶内容:权利和义务 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行政参与权: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②行政受益权 ③行政请求权 ⒉特征: ⑴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⑵权利义务(地位不平等)非对等性; ⑶内容一般法定; ⑷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职权和职责); ⑸争议多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2.基本特征: ⑴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主体很多) ⑵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⑶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具有非对等性 ⑷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 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⑵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⑶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第102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⒈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⒉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⒋受委托的组织只是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 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⒌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⑴依法行政的需要; ⑵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⑶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⑷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⒈分类: ⑴固有职权(行政机关) ⑵授予职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⒉特征 ⑴公益性; ⑵优益性 ⑶支配性:一经行使未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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