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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司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导致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两大部分来论述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部分,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六大弊端。第二部分,提出了针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弊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是什么?本文正试图把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和基本符合国情的具体改进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他曾坦陈了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将现行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司法权行政化,是指司法在整个国家体制构成和动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动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他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 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官职业大众化,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并没有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而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于是,本来只有这一特定专业水平和具有法律专业经验的人才能够当法官,但是,奇怪如天方夜谭一幕幕在法官这个职业上上演。如被媒体称为文盲、法盲、流氓的“三盲院长”,并且还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正是这些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发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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