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黎明 国际商法 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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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主讲:周黎明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法与经济研究所 (浙江星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mail:zhouliming2000@ 本课程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是学生对国际商事法律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尤其是了解到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对商事问题的法律规定,初步养成用法律思维考虑国际商事问题的习惯,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国际贸易相关的行业奠定了基础。 应先修习课程 本课程应先修习课程为法律基础、经济法、国际贸易实务等。在这些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详细的学习和研究。 参考书目 1、《国际商法》周黎明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一版 2、《国际商法》 张圣翠 上海财经大学2002年第一版 3、《国际商事法》 王学先 大连理工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4、《新编国际商法》马齐林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5、《国际商法》 冯大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一版 6、《国际商法新论》 吴建斌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3月第一版 7、《国际商法》 理查德·谢弗等三人 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课程考试方式:开卷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㈠商法概述 1、商法的概念 商,早期的关于商的理解:〈汉书·食货志〉解释为:“通财鬻货曰商”;英语中为“commerce”。经济学的“商”意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行为,而法学的商则是对商事习惯不同时期的商事实践不断进行法律概括的基础上形成的游戏规则。 关于商法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定论,但无论哪种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教授对西方的商法下了一个定义:商法就是规定商事交易的法律。简单地说,商法是现代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2、商事关系 现代商事关系包括现代商事组织和现代商事行为的关系。 商事主体即商人。我国目前的任务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商事行为,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在法律上称之为“买卖商”,也有学者称之为“固有商”,法律上的商还包括“非固有商”,主要有三类: 一是辅助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输、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 二是为固有商和辅助商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经纪、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等; 三是与以上三种商人有关系的营业,如广告、保险、饭店酒楼、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信息咨询等。 由此可见,现代商法上所要规范的商行为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二)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程序法。 主要是冲突法(conflict law)。 法律怎么会发生冲突呢? 例法律发生冲突例子.ppt 2、与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比较权威的是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国际贸易法》教材,该书中将国际贸易法定义为: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贸易在汉语中可以解释为商业活动,从上述定义来看,它的定义与前面国际商法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结论: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是相同的,不过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国际商法,特别是各大学的课程设置上均称为国际商法,已经很少有叫国际贸易法的。当然有人认为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一部分。也有学者认为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我个人认为,而者没有本质区别,没有必要都为独立的学科,现在比较混乱。 3、与国际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但,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条约)或认可(习惯)共同制定的。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因为国家主权都是独立的和平等的,所以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是法律学科,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并已经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其具体的调整范围仍有争议,我向大家提供一种我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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