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法硕刑法背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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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法硕刑法背诵

刑法学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构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只有当一种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罚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犯罪的这三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2.犯罪客体概念和种类及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与条件,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主体承担者。★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也可表现为相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能确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有此属性。★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损;而犯罪对象不一定都受到损害。4.犯罪主体概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①自然人:1)实施危害社会行为、、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X<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14<X<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贩毒负刑事责任(不含绑架,其本身力量无法实施)。●14<X<18周岁: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可免除)。●X>16周岁(非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但若未满18周岁则不可判处死刑。★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理解行为的性质、后果、社会政治意义,并控制此行为的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精神病的鉴定: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由侦察、检察、审判机关认定。●聋、哑、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按“主体是否要求一定身份”,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②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单位主体构成要件: ●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法律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但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行为与工作业务相联系:★单位犯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6.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意识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认识不同: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志上(主要区别标志):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希望心态;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放任心态。●直接故意具有直接追求性,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中;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以追求某种目的为前提,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并非间接故意的处罚都比直接故意的处罚轻。★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的异同:同:●意识上: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并预见此结果可能发生。●意志上:都不希望结果发生。异:●意识上:间接故意对防止危害结果的事实和条件不予关心;过于自信过失行为、危害结果、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与条件也有一定认识。●意志上: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容忍态度,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 ⑥刑法认识错误:1)法律性质认识错误2)事实认识错误。★法律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发生变化。●法律不认为犯罪,行为人误解法律而认为犯罪。●行为人不认为犯罪,而法律实为禁止的行为。●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刑罚轻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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