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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

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的管理,增加企业经营性收入,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为承租方创造优质、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方便小区业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物业管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物业,指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含门面、库房、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建筑物外墙等。 本办法所称商业物业管理,指上海开发区按照专业化管理模式,对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招租、承租、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上海开发区归口对新城小区商业物业实施管理工作。日常具体事务由中心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以客户需求,市场发展为关注焦点,与“业户、商户”真诚合作,通过对所服务项目精细化、专业化、前瞻性的运营管理,带动项目物业市场价值的稳步提升,实现项目在区域市场内可持续发展,创造属于业主、商户、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 第五条 新城小区内商业用房、场地的产权属上海开发区,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第六条 新城小区内商业用房、场地的公共配套设施,承租商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上海开发区是新城小区内商业物业唯一具有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资格的企业,其职责范围及权限为: 1、制(修)订商业物业管理办法,并对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2、对商业物业进行整体规划,划分商业物业的经营范围; 3、制定商业用房、场地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4、对商业用房、场地租凭合同审查、登记、备案管理; 5、对商业用房、场地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商业用房、场地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职责划分 负责门面、房屋、场地等的对外招租、出租工作,按程序将出租房屋、场地的地理位置、安全状况、治安状况、出租价格等信息报中心有关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签订出租合同;负责出租房屋、场地在出租使用过程中的装修、安全、物业管理,并跟踪监督检查合同内容执行情况。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根据报审资料,对拟出租的房屋、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提出是否出租的意见;负责出租房屋安全协议的审定,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出租的房屋、场地,提出安全整改意见;负责对已出租房屋、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计划财务资产科负责出租房屋、场地的资产管理;对出租房屋、场地的价格进行测算,按周期下发房屋、场地的租赁价格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安全协议和出租合同进行审查,加盖“合同专用章”;负责对房屋、场地租赁费用的账务指导、监督与处理。 物业管理科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的出租情况、装修过程、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协议和出租合同的审查。 纪检监察科参与房屋、场地招租过程的监督管理。 综治办负责对已出租房屋、场地的治安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商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向业户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自觉学习物业管理法规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技能,为业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深入践行“方便业户、文明服务,您的满意、我的追求”的服务宗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 3、切实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全员责任制和业户回访制,努力提高承租方满意度; 4、服务过程中,严格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的执行,自觉维护出租方、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承租方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条 承租方有下列权力 1、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物; 2、享受出租方合同范围内提供的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有偿服务; 3、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十一条 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得在公共场地内摆摊设点和私自搭设建(构)筑物; 2、承租方使用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承租方应按照水电气相关规定做好设施的维护和费用缴纳工作,并有义务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维修、场地检查和维修予以协助; 5、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租赁物交还给出租方。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在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条件下,其装修装饰的物资、材料可自行自费拆除。如需继续承租上述租赁物,应提前一个月与出租方协商,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租方优先租赁权,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章 招租与承租 第十二条 商业物业的招租,由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招租方式为竞租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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