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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修改部分
中国工会章程修改部分
三、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
(一)在“总则”中作了10处修改
(1)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改为“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修改理由: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因此,此处修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统一。
(2)将“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党章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指导思想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改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同时,将总则中“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删除。
修改理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新世纪新阶段工会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最大成果,必须作为工会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宗旨,毫不动摇,长期坚持。用“四个坚持”作为中国工会的基本指导方针,形成排比句式更加有气势有力量。
(4)将“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改为“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改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要求。工人阶级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中国工会在参加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体现和贯彻好“五位一体”的要求。
(5)将“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改为“中国工会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修改理由:中国工会坚持社会主义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八个坚持”之一,是中国工会在发展前进中的根本遵循,必须予以明确。
(6)在“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段后面另起增加一段,表述如下“中国工会立足国情和工会工作实际,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强立法参与,积极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从制度上、源头上维护职工各项权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权利。”
修改理由: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是工会组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八个坚持之一,上述修改有利于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更好地保障职工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7)将“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改为“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定不移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出,要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的旗帜”,此处修改与十八大报告和工会发展道路的提法相一致。
(二)在第一章中作了9处修改(包括其他章节同类修改3处)
(8)第一条中将“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改为“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还有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相应内容的修改同上。
修改理由(此修改涉及全章程4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聚集了大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成为新社会阶层集中的地方,亟需加强这一领域的工会工作,因此需要在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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