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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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 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诚实信用原则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 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 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 (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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