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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与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相同点方法
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与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相同点 关键词: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隐藏漏洞/目的性限缩
内容提要: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并没有明文规定“意图行使”目的,那么在法律适用中应否将伪造货币罪解释为具有行使目的之目的犯呢?我国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进一步讲,为什么以及怎么样将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目的之伪造货币罪解释为目的犯呢?具体地说,将伪造货币罪解释为目的犯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其解释的方法又是什么?伪造货币罪的解释方法与同样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窃罪的解释方法是否相同?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分歧严重,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伪造货币罪这类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进行比较集中、深入的探讨,诚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解释适用的现状:理论误区
非法定目的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于其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定目的犯“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通过限制解释将某些犯罪确认为目的犯”。例如,伪造货币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而得出其必须具有行使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而得出其必须具有骗税目的。 [1] 限制解释属于狭义的解释方法,而不是漏洞补充的方法。因此,在这种观点看来,伪造货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刑法没有规定特定目的并不是法律漏洞,其解释方法是限制解释。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定目的犯中,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目的,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对此,应该以目的性限制来补充该漏洞,并以盗窃罪为例,演绎了目的性限缩的漏洞补充方法。 [2] 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将所有的非法定目的犯都当作法律漏洞,其解释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第三种观点认为,“超法规目的犯的存在基础无非有两种可能:其一,此超法规的犯罪目的虽未明文加以规定,但应属于法律应有之义,无需加以规定,解释学只是发现立法真意而已。其二,法律未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法律的一种缺陷或漏洞,为了克服此种法律缺点,解释学才超法规地补充某种犯罪目的作为罪之成立条件。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第二种设定超法规目的犯的理由恐怕很难具有说明力,即使法条确有漏洞,也应该通过修改刑法实现完善。” [3] 论者在这里敏锐地注意到了非法定目的犯的法律适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狭义的解释;第二种情况就是法律漏洞的补充。但不足之处是,论者认为刑法漏洞只能够通过修改刑法来完善,而不能够适用漏洞补充,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仔细分析上述三种观点及其论证过程,可以发现这几种观点反映了我国刑法学对非法定目的犯适用的诸多理论误区。
误区一: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
上述前两种观点认为不论是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伪造货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么都不是法律漏洞,从而适用狭义的法律解释,要么都是漏洞,从而适用目的性限缩,而没有区别不同情况。第三种观点似乎注意到了非法定目的犯适用的两种不同情况,但是可惜没有深入的分析论证。实际上,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定目的犯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 [4]
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与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两者都要求实质的解释。
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与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不同点有:(1)前者属于断绝的结果犯;后者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2)两者虽然都是开放性构成要件,但是,前者未规定特定目的,不是法律漏洞,该目的是刑法条文的应有之意,因此其适用方式是狭义的法律解释;后者之所以未规定目的,是法律的漏洞,因此其适用方式是漏洞补充。(3)前者,目的是故意的内容,并非主观超过要素;后者,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进一步地说,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四种类型:非法定的断绝结果犯(即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法定的断绝结果犯→法定的短缩二行为犯→非法定的短缩二行为犯(即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在这四种类型的目的犯中,从前至后,目的要素的独立性由弱到强,越来越凸现,也就是说目的与故意的关系由亲至疏,越走越远。
误区二: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
由于我国学界没有区分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因此在论述非法定目的犯的法律适用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非此即彼”的困境:要么使用限制解释,要么使用目的性限缩。从而也就不可能将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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