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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目 次
目 次 I
前 言 II
引 言 III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1
4 总则 1
5 土地用途分类和土地用途分区 3
6 规划步骤与方法 5
7 规划成果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术语 1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类及含义 1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类型和分区管制用途 18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20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21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24
说明: 28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33
4、潜在适宜性原则 33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 38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的步骤与方法 40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46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5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54
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J、附录K、附录L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四川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引 言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本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参照本规程制定有关的技术规定。有关技术规定不得与本规程抵触。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试行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铁道部,1996年8月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交通部,2000年1月施行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源部,2002年试行
术语和定义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4 总则
4.1 规划任务和内容
4.1.1乡镇土地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4.1.2乡镇土地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
--确定规划目标;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划定土地用途区;
--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
--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制定近期规划;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2 规划范围与期限
4.2.1规划范围
乡镇土地规划的范围为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4.2.2规划期限
乡镇土地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作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4.3 编制原则
4.3.1依法编制
乡镇土地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2 上下结合
乡镇土地规划应与县级规划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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