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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程序探讨

事业单位设立程序探讨 目前事业单位设立的一般程序,都是由政府或相关党、政、群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送设立事业单位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是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明确该事业单位名称、规格、编制、职数、人员结构、内设机构、经费来源等。机构编制部门不要求单位提供章程草案和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具备法人条件等内容要件(如:单位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登记。这种程序既有审批的痕迹,也有登记的特征,是介于审批与登记之间的一种模式。 这种程序设立事业单位的弊病: 一是事业单位法人权力没有落实到位。主管部门和批准部门主要只考虑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一般较少考虑新设单位是否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就批准设立,从而造成部分新设单位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不是缺乏开办资金就是没有办公场所,实际上该单位不能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没有真正决策权,有的主管部门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二是社会公益职能缺失。事业单位都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在现行体制下,有些事业单位依附在各类机关,承担一些行政延伸及授权委托的职能或只为机关提供服务,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公益活动。一旦离开主管部门,即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依靠。 三是事业单位数量过多,力量分散、形式单一。有统计称,我国有110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事业单位小、全、多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规模差距也很大。事业单位资产规模小,一些事业单位没有独立帐户和经费来源,没有国有资产管理证、房产证,与主管部门同在一个楼办公,缺乏内在动力。 四是事业单位管理条块分割,服务职能单一,割不断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脐带。在管理上有的属“条条”直管,有的属“块块”管理,“条”、“块”之间基本上是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无法得到统一。事业单位之间合作力度不够,服务功能单一,既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又不能进行优势互补。 这种事业单位设立程序产生的原因: 探讨这种事业单位设立程序产生的原因,必须研究事业单位发展历史及现状。事业单位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时期,其定义、职能也多次发生变化。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提法,最早出现在50年代初期,是指活动经费列为事业项目开支的机关、部门,其范围比较宽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界限不是很清。职能定位的模糊,导致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一改再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地位独立、地位平等,不依附于其他机关和个人,能以自已的名义和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怎么来证明你的地位是独立的、平等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看你是否登记,是否有法定的合法手续。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使事业单位与法人有机结合,确定了事业单位法人这一概念。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事业单位登记制度。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没有登记,而全国的事业单位又非常之多,不可能在短时间要求所有的事业单位全部进行登记,所以立法者就考虑到了这种情况,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这一条打折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制度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不利于法律的实际执行。 也因为这个问题,事业单位的登记制度迟迟得不到落实。 1998年10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尽管全国实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但这种登记是建立在审批制度基础上的一种补充登记,只是对批准审批事项形式确认,无法从实质上对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进行审查。条例经过这么多年的颁布之后,还只是一个“暂行”的条例。目前事业单位这种成立模式,正是由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现在的实际决定的。 事业单位设立程序的看法: 《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基本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定义为社会服务组织,就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要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依法登记是取得合法身份的需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能设立。这为事业单位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设立新的事业单位时,应当把该单位能否具备法人条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得再批准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审批机关在受理其设立申请时,同时要求其提供法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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