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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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3

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 目 录 一、事实认定错误 2 ⒈ 动电极、静电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力”,而非“视觉效果” 2 1.1 说明书直接记载了“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效果及动作过程 2 1.2 被告对“之间”的理解前后矛盾,且超出了常人思维 3 1.3 被告断章取义捏造“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 3 1.4 装置≠部件,弹性阻力装置=弹簧+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力” 4 1.5 拉簧是通过“部件”固定在动静电极“之间”的 4 ⒉ “弹性阻力装置”包含压簧和拉簧两种实施方式,且有优劣之分 4 2.1 采用压簧是惯用手段,简单、劣质的方式,无需举例说明 4 2.2 采用拉簧是克服压簧缺陷的方式、是不易想到的方式,已举例说明 5 二、法律适用不当 6 ⒊ “决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决定不成立 6 3.1 “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谬论 6 3.2 歪曲“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表述”后的“支持”标准 6 3.3 仅以实施例否定全部专利是错误的 7 3.4 “只言片语、断章取义”不是法定的无效理由 7 三、审理程序违规 7 ⒋ 第15243号决定书的程序违规问题 7 4.1  篡改、删除当事人理由,违背了“案由”的规定 7 4.2 口审结束后私自增加无效理由,违背了听证原则 8 4.3 篡改当事人理由、私自增加无效理由,违背了请求原则 9 ⒌ 被告偏袒一方,失去了专利无效审理的公正性 9 5.1 协助、支持无效请求人大耍“出尔反尔+偷换概念”之招数 9 5.2 纵容无效请求人使用“忽悠+蒙”的手段 9 5.3  抛弃当事人理由,违背了“决定的理由”相关规定 10 ⒍ 剥夺“王牌”代理人的署名权,是“掩耳盗铃” 10 6.1 在侵权上诉案庭审时,就亮出了“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这张王牌 10 6.2 第15243号决定书无法剥夺“王牌”代理人的署名权 10 6.3 “王牌”代理人与本专利无效审理主审员关系非同一般 11 注:本文已收集在本人的博客内,并会根据博友的意见不断更新完善。本人博客地址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翟佑华,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作出的第1524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后简称:决定书)不服。 理由是: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二章3.2.1节“以说明书为依据”第一自然段相关解释,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键点只有两个:一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读说明书后能否得到或概括得出技术方案,二是是否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且其最后一自然段规定:在说明书内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只需判断是否能得到和概括得出技术方案即可。 本专利说明书直接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效果及动作过程、记载了2个优选的实施例和3个附图,已充分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被告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概括成“即,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决定书8页5行),明显篡改了原文的真实含义,是“只言片语、断章取义”。 一、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事实认定唯一的焦点是:如何理解“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其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中的“之间”二字。 权利要求1中“之间设有阻止…移动…阻力装置”及后续的“阻力与…之间距离成反比”明显强调:动电极、静电极“之间”相互作用的“阻力”,而非“空间位置”。 动电极、静电极“之间”是“力”的关系,而非“空间位置”的关系。 ⒈ 动电极、静电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力”,而非“视觉效果” 丙阻止甲向乙移动,常用的方式有二,其一是丙站在甲乙“之间”,“推”甲;其二是丙站在甲的“背后”,“拉”甲。无论丙采用“推”或“拉”的方式,其阻止甲向乙移动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也均可称丙是设在甲乙“之间”的阻力者。何况“相互作用”只能是“之间”,不可能是“之外”,更不可能是“视觉效果”。 1.1 说明书直接记载了“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效果及动作过程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直接记载了“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效果及动作过程是:①电解液贮容器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机转轴上;②电解液贮容器内腔中设有导向杆,动电极可滑动地安装在其上;③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④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间距离成反比;⑤电解液贮容器随电机同步旋转,无需另配专用启动控制装置;⑥动电极在离心力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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