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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2号
东北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党委会2013年第17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东北师范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北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东北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简称为东北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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