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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公房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 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 第四条 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第五条 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 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 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 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 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他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 第十条 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 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学院和处级单位分配可使用房屋,学院和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用房的核定、调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使用与收费协议。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的安全和维护。如需装修、改建或扩建等,必须分别向后勤基建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两处会商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装修、改建或扩建,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产业用房依法按市场化经营运作,按个案进行管理;公有居住用房属于周转用房,分配使用与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教学辅助用房、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对于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人员的,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标准的三倍收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出租经营的、校产经营用房租期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其出租事项和出租合同须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重大事项及合同上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审核和审批而造成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和校产经营用房出租经营的收益分配,每年由后勤和校产部门与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商定。 第十九条 在申报和签署科研项目申请和协议中,需要学校提供房屋承诺的条款,由项目主要申报人所在学院提供书面承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对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提供房屋使用承诺的任何协议合同,学校不承担提供房屋使用的义务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房承诺由学校按个案处理。 对需要提供学校公用房产证明的事项,由当事者所在处(部)或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 第二十条 图书馆和网络中心等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实体管理人员的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各单位不得占用公共使用面积。占用公共使用面积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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