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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2
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
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制定规定。
第一章 课程课时
第一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云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意见(试行)》(云教基(2002)3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课程计划的各项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为实现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意见(试行)》对周活动总量的规定。中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对专题教育和班、团、队活动进行内容选择和时间安排。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专题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综合实践活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部分专题教育内容可以在晨会中进行。
第三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教育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教学内容,不得随意提高课程内容难度和要求,不得随意停课放假。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第四条 各地、各中小学在落实国家的课程设置方案和省的课时安排意见时,要确保中小学生除体育课外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义务教育1-2年级每周4课时,3-9年级每周3课时,普通高中每周2课时,增量部分,在周活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由学校作适当调整。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在每天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同时开展好广播体操、青春健身操等集体体育活动。严禁教师“拖堂”侵占学生课间休息、锻炼和活动时间。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初、高中毕业年级的体育与健康课时和其它体育锻炼时间。
第五条 各中小学每年9-12月开展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工作。测试结果要通报家长,同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州(市)、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都要对本地和本校的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要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开展好法制宣传、科学、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5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科技、音乐、美术、劳技等学科兴趣小组,吸引并组织学生参加各项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开阔学生视野,培养个人爱好,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第二章 学生在校活动量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为39周(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艺术节、运动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生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普通高中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为40周(上课时间36周;社区服务、社会实践1-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2周。
第八条 全省中小学统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周5天工作制。严禁学校利用周六、周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学校不得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和做作业。要采取措施保证小学生每天有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时间。有寄宿生的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总量,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规定学生进校、离校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和广大教师要严格执行各学科课程标准,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要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向课堂要质量。要科学安排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赶超或拖延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要组织好自习课,并让学生自主学习。中学要组织好早读课,但老师不得利用早读课开展学科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科竞赛、读书读报评奖等活动。
第四章 教材教辅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用书目录”),每年春、秋两季向社会公布,供各地组织选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编制用书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及师生发放用于推荐或征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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