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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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11-7-6 14:42:00???阅读179 次   第一章 总则 【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09]1号)、《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0]1号)等。 (一)从审计对象范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落实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 2.具有审计法律法规基础。《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有明确规定。 3.党管干部工作的现实需要。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开展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党管理的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了解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党管理的干部包括党的领导干部。 (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包括党领导下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委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委书记、市长,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 (四)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不是所有团体,是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人民团体,包括工、青、妇、学会、协会等,单位(部门)管理的学术团体的领导干部等不在审计监督范围内。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纪检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在《规定》中没有明确,依照《审计法》的规定,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属于审计对象,但由于其所在单位具有特殊性,所以《规定》没有提及,对其单位的经济管理状况可以通过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任职不满一年的领导干部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可以对其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上级领导干部在兼任部门、单位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一种情况是该上级领导干部在兼任部门、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从事经济活动时,应对其范围内所负经济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委(党组)和行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和单位,则党委(党组)和行政的主要领导都是审计对象。 【条文】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释义】本条也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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