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修改后的公民财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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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改后的公民财产权保护

我国《宪法》修改后的公民财产权保护 时间:2005年11月26日上午 地点:工人俱乐部 主讲人:莫纪红 主持人:各位律师朋友上午好!今天我们请到法学所研究院莫纪红老师为我们讲座,题目是“2004年修宪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我简单介绍一下莫纪红老师,在法学所当研究员,同时也是博士生导师,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全国也是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2005年度被评为全国10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行政法和国际人权法,因为这个选题是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向北京律协推荐的一个讲座,大家知道,宪法修改以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应该说已经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今年我记得有一个比较突出的案例,也就是说相对有影响的,云南省唐县在打击毒品犯罪时候,要炸毁一个毒贩的别墅,当时在整个新闻界和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就是说你没有定性之前能不能炸毁毒贩的私有财产,就是他的别墅,地方当局的县长认为这套别墅从公安笔录上看已经是他通过贩毒的毒资建造的,从取得来是说非法的,但是没有经过一个法律的程序认定,只是为了造声势把它炸毁。因为涉及到这些问题,我们特意请到莫老师从学术上包括实务上谈一些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现在有请莫老师。 莫纪红:谢谢李律师,也谢谢在座各位今天来参加讲座的所有律师,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探讨一下我们国家2004年修宪之后,宪法明确的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护这样的规定写进了宪法,也就是很多人说的私有财产入宪和私有财产权入宪,会给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带来哪些影响呢?这也是我们最近一年宪法学界正在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最近我们宪法学界还要与民事法学界还有其他经济法学界一块共同探讨,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角度探讨如何贯彻宪法精神,能够建立一套比较好的财产制度,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老实说关于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关于财产权,这块本人研究也不是很多,很多地方理解的还有错误,我今天只是根据宪法学理论研究的状况,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另外本身我也是兼职律师,已经有13年从业经验了,接触很多公民财产保护方面的案例,也有一些个人经验。今天有一个提纲,挑一些主要问题向大家谈谈理论界,特别宪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如何加以考虑,同时有些地方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到的地方希望各位在座律师多多批评。 第一个问题,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私有财产权法律性质几个问题。 2004年修宪时候,新闻舆论铺天盖地,说私产入宪,私有财产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新闻界表达的名词术语千奇百怪,你不清楚什么入宪,就跟人权入宪一样,人权好歹还有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有人权汉语这个词汇进了宪法。私产入宪是什么意思?私有财产入宪法什么意思?私有财产权入宪是什么意思,到底什么入宪,如果严格的从宪法解释角度来看的话,我们去年宪法修改是很明确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存续、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把这个修改成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这里可以看到,修整案前后变化,修整案通过之前宪法第13条就有私有财产概念,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早就入宪了,不是2004年修宪的时候才入宪,真正入宪的应该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应该是头一次在我们建国以后的宪法中得到体现,现在关键问题就是说加私有财产权这几个字,到底在宪法学上怎么解释,一个法律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问题是装完以后能不能对条文的含义从单个条文到单个条文与规范的结合,到整个法律结构,整个法律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能不能解释清楚,前段时间,在我们所里一个学者陈新民,他是宪法学者,他搞一点行政法,他有一个非常深的印象,在内地和台湾,包括在德国国外都有这种情况,搞部门法的,比如搞民法的,经济法的,刑法的,看不起搞宪法的,那点东西说来说去也说不清楚,陈新民印象很深,从他个人经验来看,他发现搞法学研究,民法、刑法不是没有学问,跟实践结合的比较紧,同时已经有一、两千年法学发展史,已经积攒一套概念体系,很多概念都是比较规范的,对民法和刑法的接受以及对实际过程中民事法律现象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一般来说还是有比较确定性的。任何概念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解释,谁都可以搞宪法,就看谁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说得大家都觉得还可以,觉得不错,恰恰就这一点,怎么样把宪法说清楚,这一点是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对一般法律进行解释的根本区别,从技术上,宪法解释非常难,法律解释相对容易一点。 所以,我们国家现行宪法67条把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利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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