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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版本5
赣榆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讨论稿)
赣榆经济开发区面积50平方公里,建成区16.8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实现“九通一平”,己初步形成机械制造、钢铁制品、生物医药、汽车零配件、新材料、服装玩具等六大支柱产业。为科学引导投资方向,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凡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政策和其它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型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章 产业发展导向
赣榆经济开发区按照“城市型园区、园区型城市”的总体定位,围绕“五为主、一致力”的发展方针,即重点发展以汽车零配件、船舶零配件制造为主的新型装备制造业;以机电产品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以不锈钢、高频焊管为主的钢铁制品产业;以风电、太阳能装备制造为主的新能源产业;以现代物流、服务外包、贸易型企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致力打造中高端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一个以工业为主、科工贸结合、功能配套、环境优美的工贸城三者互为支撑、相得益彰的都市工业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条 投资商在开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折合人民币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企业以挂牌出让或有偿使用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为鼓励投资商在开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开发区对新上工业企业用地给予一定的优惠: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土地价格不低于8万元/亩;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项目,土地价格不低于7万元/亩;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项目,土地价格不低于6万元/亩;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或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进区投资项目,采取 “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个案处理,经开发区主任会议同意批准后,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享受更多的优惠。
第三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所发生的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契税、交易服务费等四项费用由企业缴纳。待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开发区管委会按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比例返还。
第四条 以外资注册的企业,同等投资规模比上述土地价格优惠1万元/亩。
第五条 投资房地产开发、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 投资现代农业及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根据资源情况和投资规模,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和50%,连续三年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项目,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和50%,连续四年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项目,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和50%,连续五年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同等投资规模的外资企业和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一年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兼并或投资原有区内企业,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按上述的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约定的经营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自约定的经营之日起,连续五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自约定的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给予项目投资、经营单位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凡在开发区新注册总部经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并达到标准的,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十年期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企业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并形成相应税收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当年度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认定为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 生产性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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