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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税务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拆迁而从当地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搬迁后的企业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为了让广大的相关利益者弄清楚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税务处理,以便指导实践,笔者在此主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 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或法人或自然人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的缘故,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收入。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三是要注意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策性拆迁收入的区别和联系,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政策性拆迁收入的一部分,政策性拆迁收入一般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政策性拆迁收入特别是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有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有的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主要体现为货币补偿,个人或自然人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一般涉及到以上三种补偿形式。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政策法规依据 1、财企[2005]123号的有关规定 2005年8月15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该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策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基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符合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条件,因为政策性搬迁收入不是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身份投入款项。然而,该搬迁收入符合政府补助的概念,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范畴,所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该按照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及例解 1、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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