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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代会规程

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体育局 晋教科文卫体工字[2006]1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科技局、科协、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教科文卫体工会,各直属基层单位、工会: 为了进一步在我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为我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特制定《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体育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教科文卫体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企事业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 教科文卫体系统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在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努力推动本单位的发展。 第四条 单位行政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本单位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名额按单位职工人数确定。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下同)的25—30%。 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25%。 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15%。 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6—10%。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可召开职工大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单位一线职工、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后勤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以本单位各部门(处、部、院、系、厂等,下同)为选区进行。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职工民主提名,经职代会筹备领导组审查后确定。职工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选举代表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竞选方案(草案)由单位工会提出。 职工代表按选区建立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或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当享有的各项待遇; 4、行使民主权利遇到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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