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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意见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控制性要素。全县14座镇级以上水厂,除洪蓝镇渔歌水厂、柘塘镇水厂在河道取水外,其余水厂均在中小型水库取水。目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中小型水库水质为Ⅱ-Ⅲ类,尚能满足国家地表水饮用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地内河水质为Ⅲ-Ⅳ类,阶段性能满足国家地表水饮用水质标准。近年来,由于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开发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开挖精养鱼池以及水库围网养殖、不当投饵等直接或间接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对全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水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二、明确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目标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划定我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方便、中山、老鸦坝、卧龙、姚家、赭山头六座中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校核洪水位以上的1000米范围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1000米以上汇水区域为准保护区。 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小型水库:汛限水位以下的整个水域为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汛限水位以上的汇水区域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石臼湖、新桥河、云鹤支河整个水域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其汇水区域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其他小型水库、天生桥河、秦淮河一、二、三干河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为特别禁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 2010年前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 2010年前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维持目前水质,逐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化学制浆、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除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炸石、取土、采砂、放牧等破坏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行为;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非自然的养殖;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和转运站;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及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别禁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游泳、船舶停靠等一切有害水源水质的活动和行为。 鉴于卧龙水库、老鸦坝水库水域开发现状,其水源地的保护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三、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 1、严格项目审批。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等有污染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旅游宾馆、饭店、人造景观、娱乐设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市容局、卫生局、旅游局、农林局)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对水源的污染。到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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