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适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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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适用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适用 关键词:劳动法 作??者:彭书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04-4-12 9:26:52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市场要素。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在生产力诸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为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正因为如此,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所享有的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并不是自动实现的。权利并非写在纸上空洞无物的东西,而是在现实斗争中实现的,正所谓“权利本质在于斗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是劳动者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斗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如果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第三者居中调解解决纠纷,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更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解决,必然会涉及《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 该条文看似简单,实则蕴含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六十日期限的规定是否诉讼时效,将六十日期限视为诉讼时效是否符合立法本意等等,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有助于实务中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 (一)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有人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没有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因而主张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态度鲜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法院才予受理。 《劳动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37号)在述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指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的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的,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在此,仲裁作为诉讼前置条件是一般性原则,而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而未进行实体仲裁时,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予以受理是例外原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对上述例外情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时,法院应区别争议的具体情形,分别采取“应当受理”、“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 (二)劳动争议仲裁为准司法行为 有学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种。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仲裁程序对特定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仲裁的对象是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但是,“行政仲裁”一语含义模糊,如将劳动争议仲裁理解为行政仲裁,则可能产生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的疑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权应是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然是“仲裁”,就应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来看,虽然明显带有行政机关的色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包括属于社会团体的工会代表。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完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宜理解为行政仲裁。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属于可以仲裁的范畴。 2.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商事仲裁存在较大差异。1)前者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为基础;后者则必须以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2)前者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只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不附带任何前提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实行严格的一裁终局制,只有那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裁定不予执行的纠纷,才有可能由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前者适用的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平等主体间财产权益纠纷,也适用于平等主体间人身权益纠纷,如对工伤赔偿纠纷的仲裁;后者仅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4)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设立,而一般民商事仲裁机构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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