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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期末保险学知识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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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期末保险学知识点

保险学知识点 第一篇:保险基础 第一章 风险:收益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构成危险的要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危险载体。 危险处理方法: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其中损失控制分损失预防与损失抑制。保险是危险转移手段。 可保危险的条件:1、危险损失可用货币计量。2、危险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出现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定义: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 保险分类:1、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社会、政策;2、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人身、责任。3、按保险层次分类:原保险、再保险。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3.保险本身不确定性。 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告知:又称作如实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 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知。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法国、比利时乙级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也是) 2.保险人的告知。 明确列示: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国际保险市场) 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如是要求)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情形四种: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违反如实告知的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因过失而未如实告知} 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欺诈,伪造事实,两种后果: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夸大损失,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劝诱不履行,或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工作人员处以罚款,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业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认定事项保证(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约定事项保证(承诺保证):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 环境变化。2.国家法律法规变更。3.保险人弃权所致。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后者指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后得到的保险金)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为: 1.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2.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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