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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文书点评词
优秀法律文书点评词
2013年度优秀法援案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未知 更新时间:2013-12-11 16:18 浏览次数:5265
曾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劳动争议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艳辉
【案情简介】
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开始,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现了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本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
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
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援助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与曾某本人进行了详细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援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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