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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书送达时效如何计算
刑事法律文书送达时效如何计算
1.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重新计算。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 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的:“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 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 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 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 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 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 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 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 已经经过的时效
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 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 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 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 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 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 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 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 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 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一) 、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 失“胜诉权”。 3.债权产生的原因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 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 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 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 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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