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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 导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而进行各种经济往来,实现最终目的的方式无非是订立合同。国际贸易极其复杂,纠纷时有发生,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对所签合同内容把握不好,表达方式欠佳,甚至有违合同成立条件,就可能给合同履行留下后患, 给有关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由于其交易条件众多,涉及面较广,加之国际间法律体系、贸易习惯等因素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对有关国际惯例、法律规范和合同成立有效条件了解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合同的商订及表达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综合性等特点;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内容把握及表达方式选择,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利益。
把握好合同的有关条款、选择明确恰当的表达方式,是订好合同的基本要求,可以避免出现纠纷,同时也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企业订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避免贸易纠纷,对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业内极为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与预防有关事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参加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启发,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前人的研究中,多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分为两个方面:合同主体欺诈风险与合同条款风险。合同主体欺诈分为: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包括假扮合同当事人,主体无签约资格,主体当事人一方属职业诈骗三种;变更合同主体欺诈;有限责任欺诈【13】。合同条款风险中质量条款很可能出现双重甚至多重质量标准,从而导致检验结果与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2】。价格条款中指出多次分期装运的货物不
宜一次将价格固定。装运条款中强调对于鲜活商品,还需在合同中写明是否用冷藏车运输。总之,应视货物量的大小,运输的安全程度,时间的缓急等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12】。商检条款中举例合同中规定出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机构的进口标准。进口国突然提高质量标准,货物不符合进口国标准。出口国对加工标准不熟悉,不能随时把握的情况下接受该条款,造成风险【19】。索赔条款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通常交付劣质货物。买方索赔时因超过索赔条款中规定的时间而无法索赔。买方对卖方欺诈是利用卖方疏忽,使卖方同意签订难以达到的品质条款而进行索赔【17】。有的阐述了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的美国法律中规定的一些条款的细节,应在与美商签订合同中注意【6】。阐述合同存在的问题并分了两类。一是合同不符合政策法规。二是内容不规范,格式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3】。合同条款的签订应注意事项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严密性;要有整体观念和联系的观点;正确运用有关国际贸易惯例;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某些条款要留有适当弹性;正确把握价格条款【21】。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按照合同签订内容的步骤,先研究合同交易对象是否合格,再对合同首部、正文、尾部各条款加以分析。在每部分条款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举出发生过的纠纷案例及处理结果以吸取教训。然后根据前面的分析总结纠纷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防范纠纷的建议和方法。
以前的研究者多只针对合同中某几个条款尤其是质量、数量、检验条款进行分析。本文按照合同签订的步骤,逐项全面地分析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剔除过时的观点。添加一些典型案例,使之更加形象生动。总结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使读者阅读后对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有了全面的了解。
本文地研究方法是案例研究法与文献研究法相结合。根据案例总结出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以及避免纠纷的方法。在前面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基础上进行研究并有所创新。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可能发生在进出口流程的每一个环节, 笔者将合同纠纷分为合同主体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和合同条款纠纷。合同主体纠纷分为虚构主体,主体资格及钓鱼合同三类。合同条款纠纷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法律适用几类。下面展开分析。
2.1 合同主体
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主体欺诈的形式很常见。以公司为主体的欺诈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2.1.1 虚构主体
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他们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 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 收取佣金, 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1.2 主体无资格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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