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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10 10:28来源:栉风沐雨 作者:老憨 郑州律师 点击:11 1017次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 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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