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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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包

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包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就此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具有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主体资格。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法院审理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511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245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1992年9月3日,安仁县人民政府成立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法定代表人谢鹏程(时任安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李材梧任副指挥长。1992年9月28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开工日期为1992年9月25日;工程竣工日期为1992年12月25日前;总工期91天;质量等级为优良;总造价为870 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安仁县支行审核结算;工程预付款方式为:1992年9月25日预付总造价的20%,到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80%时付20%,其余部分待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达到优良工程后,按规定奖励总造价的2%,未达到优良工程按总造价下浮5%;自双方签字之日合同生效……。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谢鹏程、委托代理人唐章仔及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委托代理人刘仁即(刘世仁)均在合同上签名,并经安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场鉴证。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于1992年9月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1993年4月29日,安仁县建设局成立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刘世仁调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任职。为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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