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语言的社会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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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的社会价值

法律文书语言的社会价值 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语言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中的具有规范性的文字,多采用书面形式,它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应不同的领域,通过对对象的阐述,内容的描绘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方式,形成具有特地风格的语言体系,又因为司法工作的缘故,对于法律文书的要求比其他文书的语言要更具有规范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来说,书写法律文书必须要熟悉法律是指,还要了解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语言表达能力高,只有规范化的语言,才能写出精准的司法文书,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所以对于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我做了一下几个论题: 一、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对语言的最高要求 在现实中,对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理解具有片面性,一方面表现在将准确性仅仅定位在选词的准确问题上,认为选择一个最合适最贴切的词语就是对语言准确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表现在把准确性和绝对化对等起来,认为法律文书既然是对法律的客观事实的阐述,就必须要在语言上要保持绝对一致,看是有道理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于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 在实践上,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所表现在表意精确,解释单一,这一内涵十分丰富,如果是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上,就限制了用语准确范围。但是词语确实是精确文书语言的生命线,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的运用必须仔细斟酌,一字不苟,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要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语言的表达力。另外,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语言作为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一种手段,是人们为了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语言的产生必须在社会的基础上去给事物冠以名称,才能实现它作为交际工具的目的,然而,客观世界是无限丰富的,不论创制的系统有么庞大,但数量终究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系统去对客观事物进行归纳,综合,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一个指称的语言,因此概括事物的共性是给事物冠以确定语言,词义的概括既是语言的性质,也是它的最大特点,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共性而是个性,用语无论多么精确,要想使语言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但不论如何,我们可以做到的是用过语言的描述做到接近客观事物,所以我们讲的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法律文书把语言准确作为最高要求有着深刻的愿因,首先是由于它的执法工作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法律文书是执法工具,是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表达能力和具体的法律事实相一致,真实客观的呈现和传达法律精神,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如果用语不准确,词不达意,逻辑混乱,不仅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受到影响,还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辞,所以法律文书中忌讳使用“基本”“大概”这类词语,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依据,其准确性是司法活动的必备要件。 二、法律文书属于一种公文语体,对于它的文书风格来说,语言注重平实质朴,庄严郑重。但因为民事案件都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而起诉应诉类法律文书都是由当事人制作,所以往往难以避免,一些当事人为图一时之快用非常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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