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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用药原则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 选择用药时首先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同时还要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及一些特殊情况来考虑用药的选择和剂量。这里介绍对于老年人、小儿、孕妇及肝、肾功能不良者的用药原则: 1 、老年人用药的原则:老年人由于机体各系统发生退行性变,因此,老年人用药与成年人比不仅存在量的差异,也有质的变化。只有在了解老年人的生理生化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掌握老年人的药物治疗。 ( 1 )药物的正确选用:在明确诊断之后,首先考虑使用药物的利弊,权衡得失。有一些疾病对老年人是不必用药的,如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一般可以采用饮食等生活方式的干预治疗。年轻人适合的药物,老年人不一定适合,如苯海索、巴比妥类等。对于感染性疾病,在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注意药物对老年人肝肾功能的影响。 ( 2 )剂量的选择:中国药典规定,60 岁以上的剂量为成人剂量的3 / 4 。实际上有些药物(如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应当是成人剂量的1 / 2 或1 / 3 为起始剂量。老年人用药剂量原则上应由小到大,以求找到最合适的剂量实行剂量个体化,如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药等。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感染性疾病时,要特别注意治疗的疗程,防止用药时间过长而发生二重感染。 ( 3 )重视老年人的依从性:老年人按医嘱服药,提高依从性是保证治疗效果的重要因素。因为老年人常常忘记服药或服错药。一方面医护人员应耐心向老年患者解释用药的目的、剂量和疗程,尽量简化治疗方案;另一方面应选择适合老年人乐于接受的剂型,还应取得患者家属的协助监督和配合,这对长期用药的老年人尤为重要。 2 、新生儿、小儿用药的原则: ( 1 )根据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用药量:常用的计算儿童用药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 按体重计算:小儿剂量一成人剂量X {小儿体重(kg ) - 50 [成人平均体重(kg ) 附:由年龄估计小儿体重方法: 1 一6 个月体重(kg )一月龄(足月)X0 . 6 + 3 7 一12 个月体重(kg )一月龄(足月)XO . 5 + 3 1 周岁以上体重(kg )一年龄又2 一+8 ② 按体表面积计算: 体重<30 吨时,体表面积(时)一体重(吨)XO . 035 (耐/掩)十0 . 1 ( mZ ) ;体重>3okg 时,体表面积(mZ ) = 1 . 15 ( mZ ) + 0 . 1 ( mZ ) / skgX (体重一30 ) kg 由体表面积推算小儿剂量之公式为: 小儿剂量一成人剂量X (小儿体表面积令1 . 7 ) ( 2 )避免使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敏感的药物:新生儿和婴幼儿脑膜通透性较高,血脑屏障功能不完善,药物在体内与血浆蛋白结合少,易发生药物中毒。如吗啡、呱替咙易引起呼吸抑制;四环素、糖皮质激素使婴幼儿脑脊液压力增高;链霉素、庆大霉素可致前庭神经不可逆损害,造成永久性耳聋等。 ( 3 )避免使用造成对肝、肾功能有害的药物:小儿时期体液占体重的比例较成人大,但对水和电解质代谢的调节功能差,在应用利尿药后极易发生低钠或低钾血症。 3 、孕妇用药的原则:目前对药物的致畸作用了解还不很确切,而且新药还在不断发展,许多问题尚待阐明,除对早期妊娠问题重视外,也应注意中孕和晚孕期。 ( l )妊娠头3 个月是药物致畸作用的敏感期,用药前应充分估计对母婴双方的影响,凡可能致畸的药物此时应禁用。已知的致畸药物有叶酸拮抗药、有机汞、抗癌药和雌激素;可疑致畸药物有烷化剂、苯妥英钠、口服降糖药、华法林等。 ( 2 )妊娠第14 周到胎儿出生后4 周,应禁用或慎用的药物包括四环素、氨基糖昔类抗生素、氯霉素、苯二氮革类、镇痛药等。 ( 3 )对成人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孕妇应避免应用。4 、哺乳期用药的原则: ( l )用药前应充分估计其对母婴双方的影响,可用可不用的药物最好不用。 ( 2 )对成人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乳妇应避免应用,如病情需要,则应终止哺乳。 ( 3 )允许婴儿单独使用的药物,乳妇可使用。这类药物一般不会对乳儿造成大的危害,若对乳儿有危害,则乳儿可采用乳制品喂养。 ( 4 )尽可能使乳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量减至最低。 其措施有: ① 对乳汁中浓度高的药物在其吸收高峰期应避免哺乳; ② 尽可能使用半衰期短的药物; ③ 避免使用长效制剂; ④ 采用最佳给药途径; ⑤ 婴儿出生后1 个月内,乳母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 ( 5 )哺乳期避免使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多具有内在的高毒性或较严重的副作用,如含碘制剂、抗肿瘤药物、氯霉素、四环素、铿盐、雌激素等。 ( 6 )哺乳期慎用药物:如解热镇痛药、抗组胺药、抗结核药、抗精神病药、治疗甲亢的药物等。 5 、肝功能不良者用药:肝功能不良可影响药物的体内过程,进而影响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肝功能不良者用药时要考虑患者肝功能的情况,还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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