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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住规章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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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1 页 范文:________ 房屋租住规章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PAGE 页 共 NUMPAGES 页 房屋租住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房屋租赁。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不参与经营,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 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 第十二条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法制宣传。 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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