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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家畜饲养工
国家职业标准
家畜饲养工
说 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 织专家,制定了《家畜饲养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 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批准,自2005年5月13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 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 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 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 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有:陈晓华、白金 山、张春华、刘展生。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以姓 氏笔画为序):丁洪涛、毛德智、冯广军、何兵存、李 克、杨泽霖、陈伟生、周清、郭宏、梁田庚。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锦州畜牧兽医学院、内蒙古扎兰屯农牧学校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家畜饲养工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畜饲养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家畜和特种畜类的喂养、护理、放牧、调教和 饮料调制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 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 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 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和计算能力,手 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嗅觉、色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 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 不少于9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 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 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 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要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常规教学用具 和设备的实验室和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 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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