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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2)家庭暴力举证难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北京日报报道说,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①]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它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即隐蔽性、多样性及连续性。因存在的上述特点,在离婚诉讼中,给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对暴力行为通常予以否认,而受害人对以下几方面较难举证证明:实施暴力的行为人、具体为何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一定的损害后果。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实践中对受害人的身体暴力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的施暴行为,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若证明长期性的暴力行为大多又是间接证据。受害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在法庭的时候只得吃哑吧亏。 ????另外冷暴力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及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特别是现在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状下,人们追求的不再仅是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感受要大于物质感受。而此种情况受害人收集证据更是不容易,由于无法举证的原因导致存在很多有名无实的婚姻。法院在审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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