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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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考试时间: 2010年5月15日,9:00--11:30 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否则,答案无效。 评分原则: 1、单选题25个小题,每小题1分。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2、多选题20个小题,每小题2分。四个备选项,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为0分。 3、判断题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判断正确的得1分,判断错误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判断题整个题型的最低得分为0分。 4、不定项选择题,(预计25分),每小题若干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多项备选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第一章 总 论(预计分值在15分左右)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知识点1: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掌握)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他体现的是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a)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c)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知识点2: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 1.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包括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④人身。  知识点3: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熟悉)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全面掌握)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知识点4:仲裁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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