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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
第一章 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背)
补: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结果,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民民事法律关系以个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事关系。
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区别)
主体 有法律关系资格(权利能力:自然人) 客体 主体权力与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内容 经济权力与义务 三. 法律事实的分类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要素)(考大题案例分析)
??? 民事法律事实,可根据其是否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 (一)事件
??? 事件是指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事件有: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它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它引起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以及免除忆事责任法律后果;时间的经过的法律事实,它引起一定的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 (二)行为
??? 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人们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些行为属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因违反民事法律的的规定,也有引起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如过失侵权行为等,它们都属于能够发生一定民事后果的法律事实。
??? 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如依签订合同、书立遗嘱等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出现均可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民事方的面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等,也可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属于一般民事行为,不是法律民事行为(不是故意,没引起严重结果)好意施惠指好心热情地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但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四、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形式有效要件 采用法定形式 实质有效要件 1、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选择的非法定4、合法5、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 必然到来的事实 (3)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自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受害方享有可撤销可变更)(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可撤销可变更(因行为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归于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无效,如一年内不实行则有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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