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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的要求。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根本性改变,这种转变又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取决于资源配置的状态。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的核心是资源配置机制。 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大体上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行政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它的典型形式,是通过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其主要出发点是企图通过国家的计划干预,解决经济短缺等问题;另一种是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其典型形式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的发展,主要出发点是试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解决供需矛盾。 我们认为,历史证明了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而我国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这就是说,我们在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四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发挥,比如通过制定财税法、金融法等,保证国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这表明我们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都必须贯彻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今后衡量一个经济法律制定得好与坏,最关键的就是要看这个法律、法规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碍或破坏作用。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因为经济法就是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恰如其分的介入状态。衡量国家干预是否适度的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用什么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各国有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范围和方法也是不相同的。整个说来,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过多”干预。通常在国家经济状况比较恶劣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这种势头;二是“过少”干预。一般在国家经济状况良好的时候,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三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更多的国家都在从过多和过少干预的教训中走出来,寻求这种“适度”的干预,我国大体上也经过了相似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一方面表明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所谓适度,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又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两种形式:一是以行政手段的方式为之;二是以法律手段的方式为之。对此,我们都不能采取绝对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而应该从稳定性与灵活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所谓稳定性是指国家要从总的政策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这就宜于用法律的方法作出规定;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政府在特定的时候和特定的情况下,运用行政的办法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的权力。但是从主导方面来讲,应当强调干预范围和方法的法定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必须首先把适度干预作为自己的一个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干预的随意性。这个原则是覆盖经济法体系中一切法律和法规的。比如,作为经济组织法的《公司法》,它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权利义务设置等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从全社会利益出发对公司行为的干预;就作为调控市场运行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而言,国家本着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正当竞争,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考虑,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以使经济行为符合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在经济法体系中最能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是宏观调控和社会分配方面的法律。比如,《人民银行法》中关于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税法中对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规定等,无不体现出国家对这些领域中关系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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