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第一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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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第一章

总论 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1、法不是超阶级的。2、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4、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注意:1、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2、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而非个体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 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注意:1、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2、并非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遵行的效力。 3、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遍试用的规范。 考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个体三部分。 其中: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行为和人身 法律体系客体中的“人身”,有三项限制: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 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法律关系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ⅰ、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ⅱ、义务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 法律关系客体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客体包括:①、物: 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货币及有价证券。、 ②、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行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④、人身:不包括:1)活人的整个身体; 2)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部提倡的行为; 3)超出法律授权的人身行使权力。 考点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绝对事件、社会现象-其出现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识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事件和行为的区别: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事件和行为的相同点:都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的分类:①、依据是否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③、是否通过意识表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④、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⑤、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如提交仲裁申请、法院判决)、非要式行为; 考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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