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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必威体育精装版的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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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现在是交通安全多发的时候,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维护我们的权益,这时候你就需要正规的交通事故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CNFLA学习网的栏目!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负责人:xx
委托代理人:xx xx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答辩人: 董A、董B、骆C、
赖D、彭E、株洲F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董A、董B、骆C诉赖D、彭E、株洲F有限公司和英大G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株荷民初字第***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损失情况,并依据肇事车湘BY***6的所投保险种的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之义务。
1、本案交通事故标的车投保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等。
2、本案交通事故标的车湘BY***6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标的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率条款附加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标的车驾驶人赖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9H01第8条第2项,答辩人在按合同约定计算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免赔率为20%。
根据标的车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答辩人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3、2012年10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驾驶人赖D没有营运车辆驾驶服务资格证,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9H01第6条第7项第5点,答辩人不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二、因答辩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方,依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过高,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该诉求。
四、被答辩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89353元没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董A妻子骆B是1955年4月11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xx过世时,骆B才57岁,而且,既未丧失劳动能力,也有两个子女抚养,因此,骆B不属于被抚养人定义。
另外,被答辩人骆B是浏阳农业户口,在乡下有田有土,有儿有女,有生活来源,不属于需要抚养的情况。
总之,被抚养人生活费89353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被答辩人主张董A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10348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伪造张A长期居住城镇的《证明》欲图非法骗取保险金,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路口社区居委会和易家湾派出所2013年4月25日签字、盖章的《证明》:死者董A并未长期居住在易家湾镇路口社区,而只是偶尔去易家湾。而且,死者董A生前的收入及消费并不是在城镇,因此,董A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其农业户口性质计算:6567元/年*17年*100%=111639元。
六、被答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6万元过高,考虑到侵权方及时支付35502元医药费,且赔偿了44万元给死者家属,请求法院酌情核减精神抚慰金。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9H01第7条第2项,精神抚慰金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
七、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疾病诊断书、入院记录、医药费清单,答辩人仅凭《医药费发票》无法核减非医保用药及其金额,因此,答辩人提议:按行业惯例,核减发票金额15% - 20%后的余额作保险理赔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减或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诉求。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黄健 白欢欢
年 月 日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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