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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思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

浅思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和《行政复议法》实施这两个阶段,从1990年至今尚且只有21个年头,历史根基不深、沉淀不厚。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并未进入核心领域,专业性还不够强。 《行政复议条例》于1990年12月24日颁布,199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比较系统、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形成,对后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行政复议成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也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了一些必要的准备。但是行政复议受案量较少,行政复议活动存在诸多不够规范之处。 《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比《行政复议条例》更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但由于根基薄弱,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不完善,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明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范围。《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规定包含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是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相对人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三是相对人在主观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须是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通过列举法和排除法进一步明晰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尤其说明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和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这是目前尚有的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但由于列举法和排除法不能穷尽各种情况,因而受案范围并不十分清晰。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形同虚设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包括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只有被法律赋予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复议程序进行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往往忽视程序的正当性,违规操作。 行政复议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要求行政复议必须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甚至擅自减轻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工程中的法定义务或增加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在复议案件时未充分考虑应考虑的因素,无法避免公权力的干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主动回避,还作为行政复议人员参与复议,难以实现程序公正。 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作出不予受理、中止、终止、延期等其他决定时,向当事人说明具体理由、行为依据,甚至通过资讯发布、提供查阅、告知、公开审理等方式公开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场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审查过程、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但现实表示大部分行政复议机关为了省事不予公开,甚至拒绝作出说明。 行政复议的全面审查原则要求既要审查复议活动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复议程序的适当性。有些行政复议机关为了照顾上下级关系对于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有些机关审查后,既不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撤销,也不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而是“支持”下级工作维持原决定。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能落实到位、队伍法律素质偏低 政府法制机构是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但还涵盖行政执法等职 能,工作量大、人员编制少。由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必须要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政府法制机构无法满足行政复议工作的需求。部分地方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不能全力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未对《行政复议法》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掌握,更是导致他们法律素质偏低、业务不精的主要原因。由于对一些法律知识吃不透,无法适应行政复议案件的高专业性、高法律性,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关难以突破。 行政复议办案经费无保障 目前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条件相对艰苦,尤其是在基层。大多 数基层的行政复议人员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人员配备,办案经费未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在基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大部分需要深入农村调研,经费设备等配备跟不上工作需要,大大阻碍了基层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的开展,以致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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