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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浅析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 张雅林 湖北十堰电大(教育学院) [摘要]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矛盾纠纷也应运而生,在处理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往往会遇到“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问题,而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如何正确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化解纠纷,促进经济正常运行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问拟就该问题作一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 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帐户 财产纠纷 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是对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两种主要的暂时性救济手段。长时间以来,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保全制度是先予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由该章的标题来看,这一章的规定仅限于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及先予执行制度。而其中第92条至96条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这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它被广泛应用于有关财产案件的诉讼中。其中冻结银行帐户是措施之一。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诉讼保全是每个法院、每个审判人员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美国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术语,罗马法系在法语中“saisieconservatoire” 。参见美国海商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确定海商海事诉讼的补充规则之补充规则B。在美国,结合入对人诉讼(an action in personam)的规则B的诉讼保全,出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障,当被告无法在有关司法审判区域内找到时,允许对被告的特定财产(实物资产或私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由法院在“saisie conservatoire”的开始之际或诉讼中进行扣押。自1983年11月1日起,诉讼保全也存在于南非的罗马-荷兰法中。 当下,我国司法工作中关于“冻结银行帐户”与“财产保全问题,经常出现概念上的混淆,往往以“冻结银行帐户替代“财产保全”,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此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根源,但概念上的混淆实为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试图对此二概念的属性与区别,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特作以下论述。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界定 诉讼保全(Attachment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对一定数额财产的处分或转移行为,以保证法院的判决将来得以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运用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一)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1,申请资格要适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2,申请方式要符合要求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3,申请时间要适时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4,请求对象和范围要明确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5,申请保全措施要具体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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