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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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

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 孙志伟诉被告程书亮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4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志伟,男。 被告程书亮,男。 原告孙志伟诉被告程书亮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伟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志伟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AT9163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19点至7点间运营豫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除此还约定: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不顾原告利益,于2008年8月15日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8年7月5日出租车承包协议书一份及2008年7月7日程书亮书写收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 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AT9163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19点至7点间运营豫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还约定: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一千元人民币。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2008年8月15日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因被告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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