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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性研究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性研究 副标题 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本身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救助被受伤的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教唆交通肇事的人逃逸,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我国目前机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频发对人民人身和财产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刑罚;肇事后逃逸的,提升一格科以刑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以更严重的刑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 教唆者 ;共同犯罪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没有给予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与法律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救助义务,但行为人却违背了该义务,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重伤加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结果的发生。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着重?从以下几点把握: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下文中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性质及其责任认定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同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际上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仍然可能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着手,而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行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对于《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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